关于失业保险的最长给付期,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将最长给付期予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的长短对应起来,如西班牙规定,参加失业保险6~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最长给付期为3个月;参保期为12~18个月,保险金最长给付期为6个月等。二是将最长给付期与失业时间的长短对应起来,如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规定,失业期长达12个月的失业者,有权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期为18个月、24个月、30个和36个月的可以分别领取6个月、8个月、10个月和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中国是按照第一种方式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最长给付期的。具体规定为: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积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另取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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