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侵权行为法适用责任原则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古代,是奉行加害责任原则。从罗马法开始到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过错责任原则替代加害原则而存在。产业革命之后经济迅速发展,在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带来了工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等威胁。到19世纪末,从公平观念出发,在奉行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情况下,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开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标志着社会的进步。
第二阶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1910—1939年前后)
①这个阶段是社会保障制度在各大洲普遍建立并获得很大发展的时期。共有75个国家加入到社会保障立法国家的行列。其中,欧洲国家14个,美洲国家23个,非洲国家22个,亚洲国家16个。欧洲国家中6 个国家(瑞士、罗、苏、葡、希、乌克兰)立法开始于10年代,8个国家立法开始于20年代。日本于1911年制订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亚洲最早的社会保障立法,也是1919年以前亚洲唯一的一项社会保障立法。日本于1922年又制订了疾病保险法律。东南亚和南亚的一些国家于20年代开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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