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时,要改变现有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分散管理的格局,形成统一的调控中心。同时要坚持政、事分开原则,即政府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营运管理分开,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政府管理机构主要是管政策、管制度、管标准,不得直接参与基金的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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