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国家总预算支出,社会成员无须缴纳费用,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助。而社会保险主要表现为三方缴费原则,体现为权利、义务的统一。因此,社会保险的给付可被视为“集体的互助”和“工资的延长”,而社会救助的给付则被视为“国家的责任”和“贫穷的救助”。
(2)社会救助的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通常,社会保险的对象以劳动者为主体,由国家立法要求劳动者强制性加入,而社会救助由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依法程序申请可以获得,其范围扩及到全社会成员。
(3)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必须基于贫困的事实。享受社会救助前,需要由有关部门对贫困状况或收入作必要的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劳动力、赡养人口数等,调查的结果达到法定救助标准时才能获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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