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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品牌及健康产业--河南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24)

http://www.it09.cn 时间:2016-12-06 08:13来源:互联网

  10.2 健康品牌或健康产业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健康品牌或健康产业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其证明材料中应能证明健康品牌或健康产业的来源。

  10.3 应对健康品牌或健康产业的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证证书复印件。

  10.4 应在销售场所设立健康品牌或健康产业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健康品牌或健康产业的产品销售区、柜分开。

  10.5 在健康品牌或健康产业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健康品牌或健康产业认证证书复印件。

  10.6 不符合本标准的部分标识要求的产品不能作为健康品牌或健康产业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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