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标识的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4.8 进口健康品牌的标识和本标准认证标志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9用于出口的产品,根据国外标准或国外合同购货商要求生产的产品,可以根据该国家或合同购货商的有机产品标识要求进行标识。
5 产品的标识要求
5.1 按健康品牌及健康产业管理体系标准并获得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健康品牌”或“健康产业”,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健康品牌或健康产业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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