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售电公司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进行书面承诺。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经准入进入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在参与电力交易前,应首先与电力用户企业签订委托购电协议,一个售电公司可以与多个电力用户企业签订委托购电协议,但允许交易电量上限与实收资本额度挂钩。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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