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经营场所”主要指企业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该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该提供长期租赁合同。提供材料应与营业执照的地址保持一致。
10.申请配电网营业权的售电公司,应先按照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印发的《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晋经信电力〔2016〕280号)文件要求,确定供电营业范围,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11.“其它文件”指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经信委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对售电公司申报的相关材料和情况要认真审查和核实,合格后扫描电子版,由市经信委专人通过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并用A4纸按顺序胶装成册一份报省经信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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