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贿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4)贿赂医疗保障管理系统人员;
(5)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不按时配送。
三、关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有下列行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列入全省医疗保障管理系统“黑名单”。
(1)诱导、激励医生开“大处方”“大检查”“大化验”,导致过度医疗;
(2)制造假病历、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虚增就诊人次、虚开票据、虚假用药等;
(3)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收受药商回扣。
四、关于医保定点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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