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是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如果不想办学,学校要终止经营,在清偿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财产也需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是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有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这个学校要终止、不办了,清偿学校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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