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告知承诺书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由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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