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二、行政监察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告知承诺实施情况的监察。
十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文章来源:http://news.360guakao.net/zixun/19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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