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某与陌陌网名为“only one”的被害人祝某某相约在该市荔城区镇 海街道金鼎广场见面吃饭,后于同日21时许一同前往某商务酒店,以被告人赵某的身份登记入 住房间。
次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趁被害人祝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祝某某放在电视机柜上充电的一 部价值5700元的苹果牌5S32G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
同年6月20日1时许,警方在一保安室内抓获被告人赵某,当场查扣被盗手机,后发还给被害人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当场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赃物 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请求从轻处罚 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在拘役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遂作出 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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