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范围内雾霾天气的不断加重,很多的污染厂房面临整治和关闭的危险。但在相关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纠纷事件。
2006年,李先生和长安区王寺街道办冯党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的土地位置位于该村水泥厂大门口路东,土地面积东西长163.5米,南北宽54米,共计13.24亩。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先后投资了1600多元万用于建设厂房开办机械加工企业。同年,李先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开办企业所需的相关营业执照和手续。
李先生对记者表示,“11年来,我们一直合法、守法经营。现在却在不知何种原因,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厂房被强行拆除了。”
据悉,2016年12月底,因西安市雾霾天气严重,王寺街道办于12月31日下达了通知要求李先生的厂房停止生产,并配合大气污染进行相关整治。而接到通知后,李先生也一直积极主动配合,并于当天全面停产,工人全部放假。
意外的是,2017年1月12日,在李先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王寺街道突然对厂房进行了强行拆除工作,并未联系李先生进行任何的赔偿协商工作。
“厂房被强拆之前,我们没有接到任何一个相关部门、一个相关人员关于拆除的通知。我们的厂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野蛮强拆的。截至今天(2017年1月15日),事发已经4天,我们每天都在厂区的废墟等待政府部门的回复,直到现在仍然没有一个相关部门和人员就强拆的事情和我联系,并做出解释。现在的厂区成为了一片废墟,惨不忍睹,我们可以说是一夜之间变得血本无归。”
厂房被拆已成事实,目前李先生只想知道,近2600万元的相关损失将由谁来承担?
记者在咨询过相关行业律师后得知,面对这种情况,单纯的承租厂房和租赁土地后建设的厂房面对拆迁时补偿是截然不同的。厂房如果完全是租赁的取得的,拆迁人不会将承租人视为被拆迁人的,在谈判的时候根本不会谈到承租人的利益,而是直接跟房主进行谈判补偿的问题,最后要求承租人搬迁。但目前的情况是,李先生自建的厂房是被强制拆除和逼迫搬迁的,承租人有权利采取相应法律手段,争取相关损失的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以往拆迁的法律等,租赁厂房的企业只要有营业执照并且一直按照正常经营,合法纳税,那么在面对拆迁时,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就有权利获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
此外,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开宗明义第一句便是“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意见》要求坚持的第一条原则:“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说明,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保护,已经在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中被作为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应该坚决贯彻执行。
目前,发生在李先生身上的这件厂房被拆事件中,且不说李先生还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即使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拆除地上建筑、清理地上财产,也应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本站将继续关注这起强拆厂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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