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IT09数码网 > 热点 > I T 资讯 > 正文

【380期-4】利用微商不懂付款码和收款码的区别骗取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4)

http://www.it09.cn 时间:2016-10-21 16:17来源:未知

  盗窃罪中被告人则没有实施上述的财产处分行为

  盗窃罪最大的特点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可见,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最大区别是:财产损失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处分财产造成的。如果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造成的,则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反之,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被告人秘密窃取的非法占有行为造成则构成盗窃罪。

  具体到本案,“美美”虚构了要购物的事实,利用小赵不懂微信收付款码的区别而骗得财物的行为,乍看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小赵因为不懂微信收付款码的区别,依照“美美”的“指引”而将付款码截图发送给“美美”,从而使“美美”骗得财物的行为,笔者不认为这是处分财物的行为。小赵在发送截图给“美美”时,他的初衷是发送截图给“美美”好让美美将货款转给自己,而不是主动的要将自己的钱款转出去,即没有要将钱款转移给他人的意思,因此,也就不存在财产处分行为,小赵的损失并不是自己想要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的。相反,“美美”正是利用了小赵不懂微信收付款二维码的区别,在小赵根本不知道自己在无意识的处分财产的情形下,“骗得”小赵的财物,这种行为更符合秘密窃取“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暗中将财物取走”的特点。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IT09数码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