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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中国“经济宪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11 20:37:08  阅读:7054 来源:网易科技 作者:林峰
反垄断从来就是一个政治哲学和经济学的争论,法律一定程度上仅仅是最终争论的结果而已。

  也正是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考量,许多国人担心过多的跨国公司对中国国内企业的购并,会给中国国家经济安全造成负面影响。不过,我们更为担忧的是,从建立一个更加“公正且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角度考量,在中国现实经济中为数众多的“行政性”垄断,已经而且会从根源上使中国国家经济,在面对全球竞争时处于更为危险的境地。

  或许用不了多久,中国进入《财富》500强的企业将会超过20家。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不过不可忽略的原因可能还在于“行政”而不是市场。这一定程度上,也是中国在过去10多年迟迟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的一个“成果”。如果说这个成果多少还属于正效应的话,我们很容易地发现,由于反垄断法缺位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而且还将可能带来更多的负效应。这一方面可以从2006年全国“两会”上的声音中听到,也可以在过去几年中一些跨国巨人公司在中国实施的收购行为中得到线索。

  事实上,自1890年美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以来,企业合并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当然,不同于1890年美国制定《反托拉斯法》的是,我们不再简单地认为“大”的就是“坏”的。相反,我们多少开始相信,作为自由竞争本身结果的垄断是“中性”的。

  同样的共识还在于,绝大多数的行政性垄断都不是依靠市场的竞争和选择,而且很多时候,正是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滥用了他们的优势市场地位,进而损害了市场的公正和自由,也损害了已有和潜在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正是从这个起点出发,我们相信,行政性垄断对于中国市场的损害,要远胜于其他各种类型垄断。

  就目前的立法而言,尽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行政性垄断有所体现,但实践中几乎无法真正实施。众多的强制买卖,地区、部门和行业垄断,强制联合以及制定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行政规定,像温室一样“保护并伤害”着中国企业在许多领域的竞争能力。市场的经验已经告诉我们,无论在哪个国家,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对自由市场严重的损害之一。

  竞争与垄断对立的天然性,决定了垄断不利于竞争的发展,这是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马歇尔困境”。而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进一步提出的有利于长期竞争格局的“有效竞争”理论,为现代政府干预市场失灵时运用反垄断法提供了理论支撑。

  与几乎所有的经济法一样,反垄断法的核心依然是维护一个“公正且自由”的市场。更为重要的是,正如许多西方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宪法”。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即将出台的中国反垄断法成为中国的“经济宪法”,并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自由和公正奠定一个可以凭依的铁条。

  时至今日,经过10多年的争论,似乎已经达成这样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需要尽快出台中国的反垄断法。不过,我们需要清醒认识到的一点是,所有企业努力的目标都是尽可能多地占有市场份额。而“垄断”很大程度也正是消费者对于那些在竞争获胜企业的褒奖。


  更为重要的还在于,企业的自由和创新永远都将是推动人类前进的重要动力之一,因此,市场竞争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平衡将是至关重要的。在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我们依然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在于,如何保障企业的自由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平衡。事实上,当2006年新的《公司法》开始实施后,我国市场主体开始变得更加多元,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相信及时地推出反垄断法,将能够更好地保护那些渴望自由竞争的中小公司。而透过中央政府提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本身,我们从反垄断法受本身,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逻辑,那就是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立法机关,都在努力寻求并期望尽快构建一个“公正且自由”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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