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今日8时20分左右,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参加今天旁听的有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检察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8时34分左右,审判长宣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记者从聊城民生警务平台获悉,冠县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山东省公安厅于2016年5月25日挂牌督办,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东昌府分局异地立案侦办,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杨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给予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对赵一鸣通报批评,对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另据山东省检察院消息,朱秀明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