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无处不存在着“潜规则”,古时男权社会中,那时的女子可谓是夹缝求生,贞操观念就像勒女子脖子上的致命绳索。这不仅是对女子不公平、单方面的性禁锢的一个武器,也是千百年来社会所形成的陋习最主观的展现。所以,在古代“饿死是小,失节是大”,女子宁死,也要守住贞节。但是,如果女子一旦被关入大牢,那伴随着“潜规则”那结局可想而知。
在古代,每一个女人都知道绝对不可沦为女囚,因为一旦成为女囚,轻则堂上裸体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男囚玩弄、奸淫更是家常便饭。
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
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间亲戚邻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行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裤子脱掉示众,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这样的羞辱,回去后便自尽而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