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毕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死亡率较高,所以为了保证自己后继有人,不断子绝孙,而产生了这种搭伙方式。
盗墓团伙主要分为“单干”和“伙盗”两种形式。
单干,又叫单干户,人员少,多的也不过两三人,还可能是一个人,是盗墓活动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其盗掘对象的等级大都不高,多为民坟荒冢,一两个人就能干得了的活。
在民国时盗墓活动较多地区之一的南京江宁县(今江宁区),有不少这样的单干户。他们都是当地的农民,农闲时带上铲子外出转转,从墓里摸点东西上来换点活便钱。
这些盗墓贼有一个特点,盗墓行为多出现在年关将近或是急需花钱的关口。这时需消费的地方,开支大,在没有更好找钱的路可走的情况下,便会想到去挖墓。
出于“肥水不流外人田”和人身安全诸多因素的考虑,或是活太多,一个人做不了,盗墓贼便会带上帮手。帮手一般都是有血缘关系的嫡亲,如老子带上儿子、哥哥带上弟弟、舅舅带上外甥、大姐夫带小姨父、表兄带表弟,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带上“外人”。
这样,单干户里面就又有“父子伙”、“兄弟伙”、“甥舅伙”、“连襟伙”、“老表伙”等不同的组合形式。
“父子伙”、“兄弟伙”在过去比较多见,这些盗墓贼都是“盗墓世家”出身,有祖传的盗墓工具和经验。但过去盗墓事发往往会被砍头处极刑,如果父子、兄弟都被处死了,那岂不真的应了“盗墓断子绝孙”之咒吗?
所以,父子伙虽然牢靠,但绝后系数大,后来盗墓贼一般不带儿子出去盗墓,多会带上自己的外甥、表侄什么的,这样“两家”便分担了“一家”绝种的风险,因之间是嫡亲,又财富避免落入外人之手。
这种通过亲缘关系组织起来的“单干户”,是组织合伙盗墓的开始。
那么伙盗又是怎么玩的?
伙盗,顾名思义就是合伙盗墓,只有大家一起盗,才能干“大事”,发“大财”。团伙内成员之间都是相熟的,入伙时一般通过同行熟人介绍。
如果单干时,活太大,盗掘陵墓等级很高,比如王公大冢,这不是一两个人能干得了的,这时就要考虑组织人手,也要“伙盗”,这在民国时特流行。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伪北平市警察总署、各区县伪警察分署,以及西城鹞儿胡同的伪侦缉队,鉴于辖区内盗墓活动十分猖獗的情况,曾进行过一次“严打”,缉拿各路盗墓贼。
据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新民报》报道,仅在民国二十七年一年内,便破获大小盗墓案件二十多起,全部是合伙盗墓。
因为是伙盗,事发后抓到的盗墓贼都是“窝犯”。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5月11日,在北平郊外莲花池、黄土坑等处,伪探警先后捕获了郑宝山等数名盗墓贼,解送伪北平地方法院。经刑庭审理,他们是一伙的,系窝犯,合伙盗掘王爷坟。最后,每个盗墓贼被以掘墓坟盗取殓物定罪论处。
在洛阳一带,盗墓贼也喜欢合伙。位于邙山上的东乡金村,民国前期村里有三大有钱人,分别是张资美、张锡卿、王道中。据当时古董商吴圭洁所记,当时那一带有个叫马甲子的盗墓贼,吸食鸦片烟时,揩烟盘子一时找不到废纸,随手就会拿出一张五元或十元的钞票当废纸用。他哪来的钱?就是靠拉帮结伙,合伙盗墓。
盗墓是重罪。但是在高额的回报之下,还是有许多人经不住诱惑走上来盗墓这条路,最终付出生命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