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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不算加班? 那“被加班”该应该怎样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1-27 13:03:52  阅读:27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潘虹
快到年底了,很多企业要趁着最后的年关冲刺一把!所以很多员工也有很多的任务量需要加班才能完成!公司的领导也没说让加班,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这种“被加班”该怎么算?

一位公司白领陈小姐有这个疑问。陈女士是“90后”,工作2年时间,她对于这种被迫加班很反感。那么,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据报道,辽宁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需要明确几点。

对于陈女士的问题,也有很多职场人有类似的疑惑。那么,像陈女士这种情况,算不算加班,能不能获得加班费呢?

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

报道一出,很多网友对辽宁省人社厅的解释表示不满意,纷纷吐槽!

但事实上,并非辽宁,全国都是如此。

此前,有媒体就报道称,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具体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单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单位安排的加班才应支付。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

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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