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参保范围、降低缴费费率、扩宽基金支出范围、提高保障水平……11月10日,人社部公布《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从八个方面对现行条例作出利好调整。
其中,《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吕学静教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号:nbdnews)记者采访时称,《失业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了十几年,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形势,比如受众面太窄、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都亟待作出调整。
保障范围拓宽费率下调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于1950年的失业救济,初建于1986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成型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失业保险在着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助力各项重大改革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社部指出,现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新问题需要解决,面对的一些新期盼需要回应。如覆盖范围偏窄,未能充分满足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需求和反映就业形式多样化的现实;缴费水平偏高,中央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需要加快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偏窄,参保职工和参保企业希望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扩大受益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