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门某县工商局开发区工商所调处了一起垃圾短信投诉,消费者获赔141元。
今年4月中旬,家住掇刀现年60岁的章先生在沙洋某通讯公司购买了一款合约手机。4个月以来,手机共收到商家促销、借贷、发票等各类垃圾短信120余条,严重干扰了他的正常生活。他多次前往该公司理论,要求赔偿1000元损失遭拒。10月10日,他将垃圾短信拍照打印出来,以此为据向工商部门投诉。
接诉后,该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调查,证实章先生投诉情况属实。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分析了发送垃圾短信行为的违法本质和法律后果。经过调解,该公司为章先生手机设置了垃圾短信屏蔽软件,并赔偿损失费100元、往返车费41元,共计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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