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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矿山等须建应急救援队伍

http://www.it09.cn 时间:2016-05-09 17:05来源:IT09数码网

  本报记者 张维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确立政府统一领导

  送审稿确立了如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政府统一领导。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部门分工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由其承担应急工作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

  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履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送审稿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制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所必需的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送审稿对应急值班也作出专门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可设救援现场指挥部

  送审稿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对于现场指挥制度,送审稿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按照本级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在救援保障措施上,送审稿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送审稿还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未按照规定报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本报北京5月6日讯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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